微信二维码

扫一扫
关注协会官方微信

上海市计量协会有色金属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2012年02月17日浏览次数:3147 作者: 来源:上海有色金属行业协会

第一条  本专业委员会是上海市计量协会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协会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在协会的组织领导下,围绕本专业业务,努力为会员服务,推动专业业务的发展,协助协会做好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的工作。
第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任务是:
1、发挥计量检测、管理等职能,推动科学发展、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基础性保障作用;
2、发挥计量的科技创新能力,注重计量实践,帮助和引导企业计量工作走上科学规范管理道路;
3、通过各种研讨会、报告会、培训班、外出交流学习等活动,推动法制计量、科学计量、工程计量在本行业内的发展,为上海有色金属行业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主任、副主任由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民主推荐,报协会批准后产生,或由协会理事会决定任免。
专业委员会的主任负责本专业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的任期为5年。专业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为本专业委员会的最高决策机构。专业委员会的重大工作决议,必须经主任会议审议通过。
第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按照协会章程规定,可以在协会会员中吸收与本专业业务相关的会员,也可以在社会中发展会员,在社会中发展的会员必须符合本专业委员会的业务范围,同时必须成为协会的会员。
在协会会员中吸收会员,须经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报协会理事会备案。在社会中发展会员,按照协会发展会员的程序进行,即对象提出加入协会的申请,由专业委员会报协会批准,再吸收为专业委员会会员。
第六条  本专业委员会在主任会议领导下,设立秘书处,具体负责本专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秘书处的专职工作人员由专业委员会聘免。
第七条  本专业委员会不设专门的财会人员,在与协会签订协议后,按规定上缴协会会费,同时保障专业委员会的活动经费,使其正常开展各项工作。
第八条  本专业委员会涉及到主任、住所、名称、业务范围等变更,由主任会议通过后,报协会理事会批准,由协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规定,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专业委员会的注销,可以由协会理事会作出决定,也可以由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作出决定,并报协会理事会批准,然后由协会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专业委员会注销后,由协会负责做好善后工作,其剩余资产归协会所有。
第九条  本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的修改,须经协会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十条  本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