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色金属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办法 2015年03月13日浏览次数:1987 作者: 来源:上海有色金属行业协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有色金属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以下简称考评人员)的管理,保证职业技能鉴定的质量,根据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和《有色金属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评人员是在规定的职业(工种)、等级和类别范围内,依据〈国家职业标准〉、《有色金属生产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和各企业标准(鉴定规范、考核大纲),按照《有色金属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规程》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进行鉴定、考评的人员。
第三条 考评人员分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两级。考评员可承担初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的考核、评审;高级考评员负责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及以下各级别的考核、评审。
第四条 考评人员任职条件
一、奉公守法,坚持原则,办事公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了解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和掌握《国家职业标准》、《有色金属生产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本企业标准(鉴定规范、考核大纲)和《有色金属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规程》;
三、有丰富的专业理论知识和熟练的技能操作,掌握本企业生产工艺流程,有本职业(工种)五年以上的工作经历,有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
四、考评员须具有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上资格,高级考评员须具有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上资格,取得考评资格并具有一年以上实际考评工作经验;
五、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获全国技术能手、有色金属行业技术能手称号及省(行业)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中的优胜者,可以不受上述任职资格和年限的限制;
六、身体健康,能正常开展工作。
第五条 考评人员实行资格申报、培训考核和认证制度。
一、申报程序: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推荐,填写《有色金属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资格申报表》(附件1)并附本人有关资历证明及相关材料,报有色金属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有色鉴定中心)。
资历证明及相关材料包括: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以及证明本人工作业绩、技术革新项目和成果的相关材料复印件,由人事、劳资部门或鉴定站审核原件并加盖公章。
二、培训考核:有色鉴定中心负责组织考评人员的资格培训,并按国家有关考评人员考核大纲(附件2)的要求进行考试。有色金属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以下简称鉴定站)协助作好考务等具体工作。
培训考核的主要内容是职业技能鉴定的目的和意义、相应的法规政策、考评人员的职责和工作守则、职业技能鉴定的工作规程和方式方法、国家职业标准、鉴定规范以及本职业(工种)的专业知识。
三、资格确认:考核合格者,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核准颁发“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高级考评员”资格证卡,有效期三年。
第六条 考评人员职责
一、在实施鉴定前熟悉本次鉴定的职业(工种)、考核内容、考核要求及阅卷评分标准;
二、负责对考核场地、设备、仪器的检查及考核所用材料的检验;
三、在鉴定过程中,独立完成各自负责的任务,遵守《考评人员工作守则》;
四、严格按照《有色金属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规程》和阅卷评分标准进行理论知识考试阅卷和技能操作考核的评分并签名;
五、严格执行鉴定考核纪律,对违纪的鉴定对象视情节分别作出劝告、警告、终止考核、宣布成绩无效等处理,并写出书面处理意见交考评小组。
六、鉴定结束后,进行工作小结,并对鉴定和考务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考评人员管理与聘用
一、有色鉴定中心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统筹指导下,负责本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的具体管理,并组织实施本行业考评人员的资格培训、考核和认证工作。
二、考评人员实行聘任制,各鉴定站受有色鉴定中心委托,根据工作需要聘任考评人员,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须在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中聘任考评人员,并签订聘任合同(附件3),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聘任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2.考评人员实行不定期轮换制度,每个考评人员在一个鉴定站内连续从事一个职业(工种)的考评工作不应超过三次,考评小组每次轮换不应少于三分之一;
3.考评人员在执行考评任务时必须执行亲属、师生、师徒回避制度。
三、鉴定站建立考评人员日常管理档案,记录各考评人员每次考评工作情况。
四、每年年终,各鉴定站承建单位主管部门(或委托鉴定站)对本年度参加考评工作的考评人员进行评议。填写《有色金属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年度考核表》(附件4),报有色鉴定中心备案。考评人员年度评议考核的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五、考评人员资格有效期满,有色鉴定中心委托鉴定站或承建单位主管部门对考评人员进行考核,提出综合评价意见,合格者再进行培训考核,重新确认其考评人员资格。
六、有色鉴定中心对连续三个年度考核优秀的考评人员进行表彰。
对考核不合格及违反纪律和规定的考评人员要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终止聘用和取消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由有色金属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