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色金属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所工作人员管理规定 2015年03月13日浏览次数:2173 作者: 来源:上海有色金属行业协会

第一条  为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人员队伍建设,规范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人员行为,确保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精神,结合本鉴定站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鉴定站工作人员是指上海有色金属行业协会培训服务中心从事职业技能鉴定计划、组织、管理工作的专(兼)职人员。

第三条  从事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人员必须熟悉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的理论和有关政策法规及规章制度。掌握职业技能鉴定程序、方法、方式、特点,具有一定的管理和考评经验,热爱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正派。

第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考评工作守则、考核规程和考评纪律。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更改鉴定结果等非正常要求,自觉遵守直系亲属参加鉴定的回避制度。

第五条  鉴定站建立日常工作人员管理档案,记录工作人员每次考评工作情况。每次考评工作结束后,首席考评员、考评组、督导员要集体对工作人员提出评价意见并做出文字结论。鉴定站实施年度评议考核制度,建立考核档案。

第六条  考评过程实行首席考评员负责制。考评人员应按照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要求配备,原则上由鉴定站报请有色金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核准后派遣。质量督导员由指导中心派遣;监考员、工作人员、安全员由鉴定站会同单位双方确定。但每次鉴定考核不少于3人。考评小组评定成绩应确定严格的工作流程,明确各环节考评人员职责,并各负其责,当场签字确认。

第七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有工作人员员要严格履行职责,执行职业技能管理规定,并遵守下列工作纪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各项制度规定,服从职业技能鉴定站的管理和工作安排;

(二)不得收受考评对象或鉴定机构馈赠的礼品、金钱和有价证券等;

(三)在考评工作中应遵循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职业技能鉴定规则和考评标准实施考评;

(四)严格执行亲属、师徒、师生回避制度;

(五)考评过程中,不得有擅离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泄露考题等行为;

第八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质量督导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取消其考评员资格,并予以处罚。对在鉴定工作中违规违纪的技能鉴定站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停止鉴定工作。

第九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上海有色金属行业协会培训服务中心。